被执行人故意采取外出躲避的方法,有意逃避执行且不报告财产,是典型的以消极方法“拒不执行”的情形。近日,淇滨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6年11月,淇滨区法院审理一起赵某与李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法院判决,双方的赔偿义务相互折抵后,李某仍需赔偿赵某5万余元。该判决书生效后,李某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于是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淇滨区法院受理后,立即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李某既不履行、也不报告财产,故意隐匿行踪和居住地,致使该案无法执行。
2017年3月份,经过淇滨区法院执行干警的多方调查,将躲藏在亲戚家的被执行人李某抓获,并对其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在拘留当日李某就联系家人给付了申请人执行人赵某现金3万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其应承担赔偿义务后,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故意隐匿行踪和居住地,在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3万元,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鉴于,被执行人李某归案后,与申请执行人赵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赵某的谅解。根据被执行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