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下午,淇县法院东楼会议室召开了一次别开生面的座谈会,座谈会上邀请的嘉宾是淇县公安局副局长秦忠、交警大队教导员冯旗及事故股的工作人员等8人,法院院长贾立新,副院长吴秦海、副院长王宛、民一庭、民二庭及派出法的相关人员参加了座谈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拥有私家车的人越来越多,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大。由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案件来到法院大多都在三五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一些需要调查和采取的措施由于时过境迁处理起来增加了许多困难,而公安部门介入事件的处理较早,如何在公安交警部门介入处理时与法院的审理完美衔接是这次座谈会商讨的主题。经过大家的讨论,法院与公安交警部门达成了如下共识:一是为避免发生肇事司机提供的身份证或驾驶证载明的地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发不到被告,公安机关在为肇事司机做笔录时,要求报告经常居住于,并让肇事司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二是公安机关在划分责任时对象是司机,但是承担赔偿责任的未必是司机,所以在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进行调解时,应让赔偿责任主体全部参加;三是受害人或公安机关尽量首先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公安干警在事故发生后,可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理赔后,有利于该案件的调解;四是采取财产保全时车主必须是被告,需要提交行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提供财产担保。
座谈会上,法院领导就此类案件的调解方法与公安交警部门交换了意见。双方均认为,应该在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的尽量调解,为此要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到法院会增加解决问题的成本,也会人为地延长处理问题的时间,从个人及社会效益来说都不合算,多帮助当事人算算成本帐,为避免当事人事后悔,法院可以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受害人可以凭借法院的调解书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