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万万想不到会在停车场换锁过程中被逮个正着。申某将盗窃的平板车及挖掘机偷开到濮阳市藏匿后又将两辆车物流至四川广元一停车场内存放,在换锁过程中,停车场内工作人员发现他形迹可疑,就拨通了挖掘机标牌上的电话,得知该挖掘机是被盗车辆,遂报警。近日,淇滨区法院以被告人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申某在鹤壁市淇滨区某村新修的金山大道路口,将杨某等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风平板车(经评估,价值人民币5750元)及平板车上的一台履压式液压挖掘机(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65500元)偷开到濮阳市藏匿,三日后又将两台被盗车辆物流至四川广元一停车场内存放。
案发后,被盗东风平板车、履压式液压挖掘机已追还被害人。
淇滨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申某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