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山城区法院针对一些审判人员重诉中调解,而忽视判后释疑的问题,采取三项措施强化诉后释疑,真正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程,促进了调解年工作深入开展。
一、审理案件的法官在裁判生效后,针对当事人对裁判提出的疑问,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运用法理、情理、事理相结合的方法,说明裁判程序的合法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以使当事人自觉接受裁判所确定义务的活动。范围包括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该机制主要由立案庭牵头,案件的主审法官、审判长具体负责,必要时,庭长、主管院长参与释疑。
二、在释疑工作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文明性”三性原则,对当事人提出有关裁判的疑问进行耐心解答,细心疏导,严禁态度生硬、方法简单,力求案结事了,化解矛盾。
三、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组织专人定期对已结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如当事人提出要求,可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协调相关庭室组织当事人进行案外调解,以彻底化解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