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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6-12-08 11:40:22


目 录

    第一部分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22个职能处室,下设两个全供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二审、再审案件;核准减刑、假释案件;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行使指定管辖权;行使司法执行权、司法决定权;决定国家赔偿;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完成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201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编制133人,其中:行政编制124人,事业编制9人。现有在职人员127人,离退休49人。

    (三)决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市委和上级法院工作部署,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忠实履行法律职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中先行先试,克难攻坚、勇于担当,扎实工作、奋发有为,以实际行动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升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为加快建设法治鹤壁,加快建设生态文明、活力特色、幸福和谐之城,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算单位构成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包括院机关本级决算和院属事业单位决算。

    1.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本级

    2.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3.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中心

 

    第二部分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请见全文后附件

    第三部分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收入总计3688万元,支出总计3120万元,与2014年相比,收入增加351万元,增长10.52%,支出减少236万元,下降7.02%。主要原因:积极服务法治鹤壁、平安鹤壁建设,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新进展,案件数较上年有大幅增加。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俭。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年入合计368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512万元,占95%,其他收入176万元,占5%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年支出合计312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73万元,占48%;项目支出1647万元,占52%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3512万元。与 2014 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75万元,增长5.24%,支出2943万元,与2014年相比,支出下降198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3143万元,支出决算为294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4%。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万元,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支出2464万元,占8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20万元,占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1万元,占 3%,住房保障支出76万元,占2.6 %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7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33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13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支出决算为227万元,完成预算的  %,,主要原因:……。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4年增加(减少)  万元,增长(下降)  %,主要原因:……。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1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94万元,购置5辆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1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12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支出,接待310批次,2400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无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1231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车辆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6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0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 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六、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七、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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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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