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区法院加强审判服务保障国企工作力度,积极发挥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及时调解处理一起涉及国企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原告刘某患有高血压, 2013年3月到辖区某国企下属医院做高血压定期检查,该医院对原告刘某病史、病情进行询问后,针对刘某病情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刘某出现了全身瘫痪、两眼看不清东西的临床症状。随即转院到职工总院和新乡医学院就诊,在医学院就诊时医院就刘某发出病危通知书,建议出院放弃治疗。出院后刘某家属多次与该国企和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无奈在该院住院治疗三年半,医院妥善照料护理刘某,刘某身体逐步康复。因多次协商无果,原告刘某将该国企和医院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本案后,仔细研究案情:原告本身年岁已高,自身有高血压病史,身体健康状况欠佳,原告到被告医院就诊也是对高血压病做定期稳压治疗,医院对其进行正常诊断治疗。原告身体发生危险状况后,被告医院积极履行救治义务,其他医院拒绝治疗后,原告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三年半,被告医院妥善照顾护理原告,原告身体渐渐好转,病情趋于稳定。找准化解矛盾纠纷着手点后,承办法官多次做原告思想工作,向原告申明法律利害关系。同时,承办法官又和企业及其下属医院沟通协调,让其换位思考,原告生活比较困难,企业应当予以适当照顾。前后一个多月,紧盯案件不放松,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该国有企业同意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3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得以顺利调解。
双方当事人特别感谢承办法官一个多月的不懈努力,多次主持双方协调,案件终于调解结案。当事人双方非常感谢鹤山区法院民庭法官,为鹤山区法院高效廉洁工作作风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