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妻杨某代领齐某甲之母乔某和齐某甲之子齐某乙的赔偿款后却拒不返还。10月19日,淇滨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0年8月26日,齐某甲在天津市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齐某甲之母自诉人乔某、齐某甲之子自诉人齐某乙委托齐某甲之妻杨某到事故发生地天津处理赔偿事宜。杨某领取各项赔偿款共计283000元,未支付乔某、齐某乙应得部分赔偿款。乔某、齐某乙向淇滨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10月30日,该院判决杨某返还乔某赔偿款69599.31元和齐某乙赔偿款64996.55元。判决生效后,乔某、齐某乙申请该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杨某拒不说明其领取的赔偿款的真实去向,经司法拘留后,杨某有能力履行,仍故意隐瞒财产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