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刘某某因拒不给付村民小组土地承包费900元,浚县法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15天的处罚。在强大的执行威势下,刘某某的亲属于10月24日将执行款如数交付,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浚县新镇镇某村第一村民小组与刘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6)豫062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村民小组土地承包费9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村民小组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考虑到案件标的额较小,多次与刘某某做工作,想协调解决此事。但刘某某态度强硬,拒不配合执行工作,声称为了争一口气,他不会拿一分钱,甚至谩骂执行人员,行为恶劣。
恰逢鹤壁两级法院开展“鹤城风暴”执行专项活动,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拒执行为,浚县法院执行局组织力量于10月17日下午对刘某某实施拘捕。经协调无果后,立即将刘某某送至鹤壁市拘留所关押。刘某某慑于浚县法院的雷霆措施,在拘留所服软悔改。之后刘某某的亲属将执行款如数交至法院,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