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鹤山区法院干警的努力调解下,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成功调解。
2006年9月,被告贾某找到原告魏某和孙某,称其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利润可观,但因缺少周转资金,而且还需要偿还购车款,因此邀请二原告入股参与经营,于是,经过协商后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合伙项目为挖掘机一台,平板车一辆,价值105万元被告出资97万元,二原告各出资4万元,盈余按出资比例分配。同时,三人口头约定由被告贾某负责合伙财务会计工作。合伙期间共盈利163153元,二原告应得盈余分配12430.70元。但自2007年4月后,被告贾某违反合伙约定,独揽经营管理,不向二原告通告经营情况。二原告对合伙经营项目一无所知,也未收到盈余分配款项。为此,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合伙关系,给付二人合伙投资和合伙盈利及预期收益。
但是,在庭审期间被告对合伙的事实无异议,但表示利润没有那么高,而且自己一下拿不出那么多钱,不同意原告的意见。为使案件圆满解决,鹤山区法院干警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在法官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分析说理中,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一起合伙纠纷圆满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