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淇滨区法院成功调解了原告徐某与被告唐某及第三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执行异议之诉后,淇滨区法院首次成功调解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该案原告徐某曾于2015年4月,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偿还借款本息,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后徐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将登记在唐某名下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予以扣押。2016年4月,案外人王某提出书面异议,以车辆实际所有人的身份请求依法停止执行涉案车辆。法院认为王某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涉案车辆。徐某不服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准予执行涉案车辆。
淇滨区法院法官受理该案后,一方面认真归纳争议焦点,查找双方症结所在,厘清被告唐某与第三人王某的法律关系;一方面与原办案法官和执行法官进行沟通,调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资料,深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另一方面本着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大调解力度,积极采用背对背、面对面等方式,深入浅出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利害。最终,原告徐某与被告唐某及第三人王某三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唐某及第三人王某自愿撤销2014年10月25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原告徐某放弃要求确认被告唐某与第三人王某2014年10月25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通过调解,有效化解了原告徐某与被告唐某及第三人王某三方的矛盾纠纷,使徐某减少了不必要的诉累,达到三方共赢的和谐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