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窃时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把人打伤,因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近日,淇滨区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8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等人窜到淇滨区某村的工地,将某公司的一台B X-400型电焊机(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600元)偷走的过程中被余某等人发现,余某等人追张某等人至一废弃院落后,张某等人为抗拒抓捕而将被害人余某打伤。
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