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山城区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们办理了一起案件。2015年2月15日17时,窦某在为某酒店维修灯具时不慎摔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近端骨折,因双方赔偿事宜未谈妥,窦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为由于2016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某酒店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民一庭的法官们通过庭前的询问、证据调查,及庭审审理,并根据窦某与某酒店的陈述,窦某2014年9月到某酒店工作,于2014年转正,工资按月现金发放,双方陈述无异议,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属于劳务关系,应属于劳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应就本案争议先经劳动仲裁程序先行处理。考虑到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按劳动仲裁程序进行处理时间较长等因素,承办法官并未直接简单的驳回原告窦某的起诉,而是积极促进双方调解。承办法官从人情、法理角度对某酒店负责人做释法、讲解工作,经调解,某酒店负责人表示,赔偿款应该给付,但因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在赔偿事宜上酒店一直秉承积极、诚信的原则处理该纠纷。了解到酒店负责人的态度,承办法官立马联系窦某。经过承办法官几经调解,从时间、效率、诚信等角度背靠背做双方调解工作,最后双方同意除某酒店已为窦某垫付2万元的医疗费外,再支付窦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万元,某酒店为表示诚信,当场拿出7万元交给窦某。
山城区法院民一庭法官的不懈努力与酒店的诚信打动了窦某,有了法官的努力与酒店的诚信做后盾,窦某表示:“身伤心不伤!”,表示还会积极努力工作。
山城区法院处理纠纷并非呆板的运用法律,更重要的是为当事人解决实实在在的矛盾,这样的做法让当事人实实在在的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虽然调解工作辛苦,有时候嘴巴说干了,头脑说热了,案件仍然调解不了,但山城区法院的法官们没有因此退缩的,只要能实实在在的化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表示所做的一切都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