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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超载驾驶 校车司机获刑

  发布时间:2016-08-23 17:56:50


    近日,浚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驾驶校车严重超员刑事案件。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浚县法院审结的首起校车超员刑事案件。

    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一辆牌照为豫F57198大型客车从浚县善堂镇吴家村开心幼儿园接送学生回家,行驶至浚县善堂镇贾村村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客29人,实际载客86人(其中驾驶员1人、学生84人、老师1人)。

    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严重超员无证驾驶校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校车安全问题近年来已经成为广大家长关注的重点,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的行为,以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刑罚上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校车超载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但总还是有些人法律意识淡薄,置学生的生命于不顾、置法律于不顾。该案的处理,有利于帮助广大司机尤其是校车司机认识到超载危险驾驶的危害性,加大对校车的安全管理。

责任编辑:张亚平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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