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9日上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原滑县焦虎乡财政所长廉志民贪污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廉志民贪污案一审由淇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判认定,被告人廉志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村级经费支出的方法,套取财政资金2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廉志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廉志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检双方围绕廉志民是否具有贪污故意、是否构成贪污罪等问题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出庭检察员发表了检察意见,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廉志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廉志民当庭做了最后陈述,认为其不构成犯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诉人亲属、新闻记者及群众等近百人到庭参加了旁听。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