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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法院顺利调解一起保险理赔案

  发布时间:2009-05-07 08:15:10


    2009年5月5日,淇县法院受理的原告李某和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调解结案。被告方代理人王律师感慨地说:“这是我受聘保险公司法律顾问三年来调解结案的第一起案件,但是这样的法官主持调解,我们十二分愿意。”

    2007年4月,原告李某在107国道淇县境内被被告王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因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安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2009年3月10日,李某将王某和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安阳支公司起诉到淇县法院。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保险业相关法律的逐步完善,交通事故理赔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根据法律规定办案中应该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保险公司常常因败诉而迁怒法院。淇县法院受理的保险公司理赔案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态度都十分生硬,总是宁可一审、二审将官司打到底也不接受调解。保险公司代理人一般只参加庭审,其他时间法官则约不到人。这类案件也就成了法官调解的“禁区”,该案受理后,法官决心啃下这块硬骨头。

    在庭前调解约不到人的情况下,2009年3月21日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王律师到法院参加庭审。在庭审调解程序中,法官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告知原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自由裁量标准,让原告明确了诉讼请求中什么是合理合法的,什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告主动将起诉标的额降低。法官又向保险公司代理人阐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立法本意,分析了保险公司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和比例。同时,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原告受到伤害觉得自己是受害者,处于弱者地位,但在诉讼中被告也属于无辜者,应当换位思考。法官通过讲道理充分考虑双方利益的调解方式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同,办案法官没有高高在上的命令式说教,让双方当事人认为法官既考虑了自己的理由又分析了问题的可行性,法官是从对双方都有得的角度出发处理问题的。

    保险公司代理人王律师非常感动,当即表示:“就为淇县法院法官这样好的工作作风,我方愿意接受调解。”并当即征求公司领导调解意见,公司领导答复说:“法官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的有根有据的赔偿数额公司接受,只要达成协议,公司随时办理理赔手续。”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淇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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