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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摩托车丢失 法院调解赔损失

  发布时间:2009-05-07 08:05:42


    常言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是如果丢了,可是需要赔偿的。日前,鹤山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这样的借物丢失案。

    原告胡某于2007年6月9日在鹤壁市鹤山区鑫发摩托车销售部购买价值8800元建设雅马哈牌JYM125-2型摩托车一辆。2008年11月5日,被告贾某将原告摩托车借走。当日,被告贾某在鹤壁市山城区地王广场丢失,随即向山城区公安分局春雷派出所报案。原告胡某在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贾某赔偿损失7000元。经过庭审,本案的事实清楚,但是赔偿数额上双方意见不一致,而且被告贾某称原告胡某还欠自己2000元,当庭没有调解成功。承办案件的法官不灰心,庭后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都做出了让步,原告同意被告赔偿4500元以后,双方所有纠纷一并解决。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鹤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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