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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生恨把人伤 赔偿损失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6-08-10 11:27:31


    俗话说的好:“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如果朋友之间的债务纠纷处理不好,那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了。8月8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债务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苏某两人之间存在债务问题,迟迟没有得到解决。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苏某各自驾车在鹤壁市淇滨区某十字路口相遇,两人下车后,因协商债务问题发生了纠纷,并进行互殴,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苏某鼻、唇部打伤。经鉴定,苏某鼻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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