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上午,鹤壁中院当庭调解一起因坐便器出现问题,致使水漫电梯,造成电梯损坏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牛某购买姬某坐便器,姬某让安装工秦某到牛某家中安装,后坐便配件出现质量问题,致使水漫电梯,电梯损坏,其家中正在装修的木板、门、墙漆等损坏。牛某诉至法院请求坐便器的卖家和安装工共同赔偿各项损失8000余元。卖家姬某认为是因安装工购买的配件质量有问题,又因为牛某没有及时将水电阀关闭所致。安装工秦某认为自己只是负责安装,不负责提供配件,自己按照正常程序安装,其不应负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姬某让其雇员到牛某家中安装坐便器,由于坐便器配件问题造成财产损失,姬某应当赔偿。姬某不服上诉至我院,认为应由秦某和牛某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通过庭审调查,充分查明三方的法律关系,向各方分析其责任承担。后了解到二被告因坐便器出现问题后,没有及时和牛某联系,从而使牛某对二被告的行为极为不满。法庭及时让二被告和牛某取得联系,取得了牛某的谅解,牛某也同意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并当庭履行了相应赔偿款项。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成功化解了该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