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浚县法院依法快审快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FHE78X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浚县小河镇中周口村南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从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2.8mg/100ml。浚县公安局于2016年7月20日将其刑事拘留,并将案件移送浚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7月22日,浚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庭宣判: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宋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这是浚县第一起利用七天拘留时间完成危险驾驶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案件。公安机关将其拘留后,当天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于两日内提起公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三日后开庭并当庭宣判。
从快从严处理犯罪事实清楚的危险驾驶案件,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同时,大大缩短了法官的审理时间,提高了审判效率,极大节省了司法资源,同时也震慑了醉酒驾驶的驾驶员,有助于杜绝醉酒驾驶的现象,提高道路安全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