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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作案20起 判刑六年不冤枉

  发布时间:2008-11-10 09:43:33


    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在近两个月的时间内,连续作案20次,疯狂盗割通讯电缆国家通讯电缆,判刑后却大呼冤枉,日前,鹤壁市中级法院依法维持原判,被告最终得到应有的惩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在2006年9月、10月近两个月的时间内,伙同赵某等人先后在到山城区至大河涧路边粮食局地下仓库西侧、鹤壁市第七中学东墙外、山城区陈家湾村河沟东岸等地,先后20次盗割国家正在使用的不同型号通讯光缆1293米,价值32787.01元,给国家通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郭长青以“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鹤壁中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当庭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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