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民商事案件

饲养动物需注意 伤人需要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6-07-22 15:36:00


    动物是我们的好朋友,给我们带来许多欢乐,但看管好我们的“好朋友”,做到不扰民、不伤人是需要饲养人及管理人有强烈的责任心。

    近日,山城区法院审理一起动物伤人引发的纠纷。原告张某某在与朋友聚会时,因在聚会场所走错路,不慎被店主饲养的狗咬伤,后赶到防疫站注射疫苗。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张某某将店主诉至法院,要求咬人动物的主人赔偿医疗、误工、交通等各项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山城区法院审理的本案中,原告张某某考虑到店主积极配合她到防疫站注射疫苗,并多次看望她,所以愿意接受山城区法院的调节。经过山城区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原告张某某愿意放弃部分赔偿项目,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赔偿意见。

    山城区法院的法官们在此提醒各位饲养宠物的朋友们,饲养动物不仅需要爱心,更需要责任心。请大家一定要看护好、管理好自家的宠物,如出现伤人情况,要及时对受伤者采取救助措施,并勇于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