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的一个早上,正值上班高峰期,李某驾驶的电动车与郑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李某被郑某驾驶的电动车剐伤,遂报警,李某被急救车送往医院治疗。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始终采取逃避态度,没有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李某将其诉至淇滨区法院。
淇滨区法院受理后,该院的承办法官分别对双方进行了走访,了解到郑某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全责的结果不服,认为双方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都应对此承担责任,而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随即报警的行为不妥,认为李某将事情扩大化了,应该找中间人调和此事。在了解到事情的前因后果之后,承办法官马上组织双方见面并进行了现场调解。承办法官先是就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告知双方,规劝双方,出现问题要互谅互让,及时主动处理好矛盾纠纷;接着又耐心将李某在事故发生后的报警行为向郑某解释清楚,并将事故责任重新进行了公平分配,双方当事人对法院重新分配责任的结果表示满意。
在淇滨区法院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积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终达成调解意见,郑某当庭将医疗费等赔偿款1700元支付完毕。双方握手言和,最终案结事了,一场矛盾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