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8日,淇滨区法院大赉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案件,被告及时履行全部货款,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鹤壁某印务公司与长沙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鹤壁某印务公司向长沙某公司发送货物,长沙某公司自收到货物之日60天内结算货款,后长沙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为此成讼。案件受理后,淇滨区法院的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长期有业务来往,通过与被告长沙某公司电话沟通,被告长沙某公司因销售原告提供的货物未及时收取货款,导致无法给付原告鹤壁某印务公司货款。经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协调,被告长沙某公司于开庭前给付原告鹤壁某印务公司部分货款,开庭时,被告长沙某公司未参加诉讼,法庭本可缺席判决,但考虑原、被告双方合作关系及社会效果,为避免原、被告双方矛盾激化,办案法官经与被告长沙某公司联系,了解其公司情况,积极促使原被告双方协调,最终被告长沙某公司即时结清全部货款,原告鹤壁某印务公司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并表示会在业务上继续合作。
本案中,淇滨区法院的承办法官秉承以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为实际出发点,耐心调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用心服务企业、化解矛盾纠纷,达到双方企业互利共赢的目标,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