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暑假期间,十岁的孙某与八岁周某在浚县屯子镇莲池村附近水坑中玩耍时溺水身亡。溺水事故引发的两起索赔诉讼于近日经鹤壁中院二审审理终结,花季生命的逝去在悲叹之余,悲剧发生的原因令人反思痛心。
2015年7月26日下午,孙某与周某等人在浚县屯子镇至莲池村乡道路南水坑中玩耍时意外溺水身亡。莲池村委会享有事故发生水坑的所有权,但未对事发水坑采取管理措施,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许某等人占用事故发生水坑进行生态鹅养殖,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鹤壁中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水坑位于浚县屯子镇莲池村荒山荒沟范围,不属公共场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通则均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溺水事故发生时,孙某与周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水坑是否有危险性不具有辨别能力,其对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能力。孙某与周某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切实履行职责,以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安全不受侵害。孙某与周某的法定监护人在暑假内放任孩子到水坑玩耍,且无成年人的陪同,此种行为本身就具有危险性,应当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对孙某与周某的意外溺水身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莲池村委会未对事发水坑采取管理措施,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对孙某与周某的溺水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郑某等人合伙占用事发水坑搞生态鹅养殖,既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孙某与周某的溺水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一年的暑假生活即将开始,花季少年意外溺水身亡,再次为我们敲响暑期安全教育警钟。在学校加强安全教育的同时,提醒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在学习之余、周末和假期内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安全教育,避免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