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刑事案件

假冒公司业务员 诈骗财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6-15 15:31:31


    一男子辞职后,仍冒充原公司业务员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近日,淇滨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5年2月份,已从济源市某食品公司辞职的被告人王某,以该公司业务员的名义,虚构公司食品有优惠活动的事实,分别于2015年3月12日、3月24日骗取被害人李某货款共计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弥补李某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