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处理各类涉企纠纷,服务经济发展,山城区法院在审理涉及企业的大标的民事案件、群体性纠纷、涉稳案件中,将“三走访”作为法官庭审准备程序的必要内容,全力服务企业发展。
一、是直接前往被告企业送达,约谈企业负责人,实地了解企业经营状况。
二、是走访企业所辖工商管理部门,核实企业的年检、资信等方面的信息。
三、是走访企业所在地镇、街道工业办公室,了解企业相关经营信息、资金周转情况。通过走访,将涉诉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分级备案,分为“危机型企业”、“周转困难型企业”和“良性经营企业”。对已经歇业或停业,或者有转移、隐匿财产、逃废债务可能的企业,列为“危机型企业”,立即依据原告申请,甚至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对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列入“周转困难型企业”,立足于挽救、帮困,依法把握好审判尺度,慎防“一判了之”。尝试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令非故意违约的企业债务人根据具体情况分期偿还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良性经营企业”,则依法敦促其及时履行,加大执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