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城区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告张某与王某终于握手言和,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调解结案。张某于2016年5月25日拿到了32000元货款。
2016年1月,原告张某于被告王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就买卖地板砖达成协议,由被告供给原告价值36000元的地板砖,原告张某将货款36000元打入王某的账户。王某将货物通过物流发给远在周口的张某,张某验货后,认为质量不符合之前的约定,要求退货,又将货物通过物流发回了鹤壁。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自己的货款36000元,并要求被告赔偿自己损失3000元。
山城区法院受理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考虑到原告系外地人跑一趟不容易,被告王某系鹤壁人,且现在仍从事地板砖销售工作,货物现存放于鹤壁,便重点做被告工作,经过法官多次耐心调解,被告王某最终同意接收原告张某的退货,后双方到地板砖存放仓库清点完货物后,被告扣除之前已经给付过原告的5000元,将剩余的31000元返还给原告,并自愿赔偿原告1000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