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法院高村法庭在民事审判中着重调解,仅2009年4月14日一天,就成功调解结案3起,其中婚姻家庭案件2起。
夏文明与余菊香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于2007年5月23日生一子夏星辰。2008年6月24日二人在淇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书。2008年农历12月23日,余菊香离家未回,夏文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在审查本案中,了解到夏、余二人在同居前无深厚的感情基础,2008年为给夏星辰办户口才补办的结婚证,在共同生活期间二人未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夏文明坚决要求离婚,二人的婚生子现随夏文明生活。2008年4月14日,经法庭多次给双方做调解工作,余菊香同意离婚,同意不改变夏星辰的生活环境,由夏文明抚养。为防止余菊香对生活失去信心,感觉离婚后一无所有,经法庭做工作,夏文明也做出让步,其婚前个人购买的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婚前财产归余菊香所有。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2009年4月16日,夏文明将约定的财产交付给了余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