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执行案件

鹤壁中院执行救助见真情

  发布时间:2016-01-29 16:25:41





    寒风凛冽,在传统佳节即将到来之际,鹤壁中院副院长、执行局长张合庆带领执行局有关人员,到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大湖村为刑事附带民事申请执行人送执行救助款。2016年1月28日,当得知申请执行人陈某突然住院时,又匆忙赶往医院,看望慰问陈某,为其送去3.8万元救助款和食用油、大米等慰问品。

    2013年6月2日19时许,陈某之子、石某与被执行人周银生等人在某饭店吃饭。酒后,因琐事陈某之子与被执行人周银生发生争执,在厮打中,周银生持刀朝陈某之子及石某腹部连捅数刀,陈某之子及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依法判处周银生死刑,赔偿陈某等人各项费用38000余元。2015年2月,周银生被执行死刑。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经调查,周银生在案发前已离婚,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其前妻和儿子生活状况也很差。为此事,陈家遭受巨大打击,陈某及老伴体弱多病,一家人无固定工作,仅靠儿媳打零工,勉强维持家庭生活。看到此种情况,执行法官及时向领导汇报,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经过不懈努力,为陈某某等人申请了救助。这件事,仅是鹤壁中院在“春雷”执行专项活动中的一个缩影,也体现了贯穿其中的“救助”与“惩处”并重。

    近年来,鹤壁中院依照《鹤壁市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法(试行)》文件精神,多次向市委政法委及相关单位汇报沟通,努力搞好执行救助 “大合唱”,确保执行救助工作落到实处。重点救助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因刑事案件致使受害人家属生活十分困难,或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等几种情形。同时,兼顾申请执行人实际生活困难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救助。“春雷”执行专项活动以来,鹤壁中院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5案18名申请执行人发放救助金额73900元,为他们解决了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有力化解了社会矛盾,用实际行动唱响了“文明河南 暖暖过年”。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