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鹤壁中院依法判处犯有抢劫罪、强奸罪的罪犯郭培贤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郭培贤以买东西为名,进入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与朝阳街交叉路口北侧路东“都市部落”饰品店内,趁店主安某某(女)转身取货物之机,用布条从背后用力猛勒安某某的颈部,致安某某窒息后,将安拖至里屋床上,对安进行奸淫。事后,郭培贤抢走店内现金120余元,以及三星E488型手机一部、钱包、T恤、裤子等物(价值1453元)。安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培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致被害人窒息后又对其进行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郭培贤的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郭培贤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郭培贤同时犯有两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宣判后,被告人郭培贤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