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滨区法院审结一起飞车抢夺案,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日晚,被告人郑某(男,19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缺钱花,遂起歹念,意欲行抢。便伙同他人驾乘摩托车,在淇滨区新世纪广场附近九州路上,趁被害人王某不备,将其手提包夺走。包内装有人民币2700余元、手机二部(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664元)。2008年8月2日晚,被告人郑某又伙同他人驾乘摩托车,在淇滨区鹤煤大道上,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其手提包夺走,包内装有人民币100余元,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8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亲属已与被害人王某、刘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淇滨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郑某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财物,应从重处罚。其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郑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