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城区法院依法判处犯有抢劫、强奸罪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12月15日19时许,赵某尾随张某家中,并对张、王进行威胁,意欲抢劫,后因张某呼救逃离现场。又于次日下午1点将上学途中的王某某(1997年9月4日出生)带至一废弃机井房内,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将王某某奸淫。
山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赵某某在着手实施抢劫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抢劫犯罪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可以对其实施的抢劫犯罪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实施抢劫、强奸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赵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妇女,应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