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5日,淇滨区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两起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件。
原告张某某、董某某要求被告鹤壁市某局按退休证年龄支付养老金。两名原告均为某厂退休工人,1998年领到退休证,到2014年12月31日前原告年龄均已满65周岁。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规定,原告符合政策应当从2015年1月开始享受被告为原告每月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的待遇。起诉前二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增加待遇,但均遭到被告拒绝。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了解到二原告均是退休工人,养老保险金涉及基本生活保障,系涉及民生案件。法官高度重视,当天即与被告进行联系,并提出及时调解解决纠纷的合理化建议,建议被告慎重处理涉民生案件,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和效率。被告表示会尽快依法依规调解处理该纠纷。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终于在立案一周后,被告同意为二原告每月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且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该案圆满调解结案。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运用不同的法律思维处理社会矛盾的大胆尝试,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早日得以实现,切实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互统一,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促进了社会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