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4日,原告陈某某购买了被告何某某所有的货车,该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投保人为被告何某某。2015年6月,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经与被告协商,原被告约定,保险公司先将赔偿款23000元打入被告的银行账户再转给原告。后经原告追索,被告给付13000元,剩余的10000元拒不支付,原告遂向浚县法院申请执行。
12月20日(星期日)晚10时,浚县法院执行干警接到申请执行人电话,称其在浚县黎阳路大转盘处发现被执行人车辆。执行干警立即赶赴现场,对执行财产予以控制。因该车辆系案外人驾驶使用,案外人对法院要求扣押该车辆态度强硬,拒不配合。后经执行干警向其释法明理,成功将该车扣押至浚县法院。到院后执行干警又随即对车上物品进行了清点,并对车辆使用人进行询问,所有手续后办完已是次日凌晨。准备离开法院时,申请执行人拉着执行干警的手感动地说:“今天我真正感受到执行工作的辛苦,看到了你们对群众利益的维护,太谢谢了”。
12月21日上午10时,被执行人家属将10000元标的款悉数交到执行干警手中,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