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系姬家山乡农村居民,在山城区务工,2014年12月,其在路经一广场时,被广场大楼掉下的玻璃砸伤,经查,砸伤孙某的玻璃系三楼一家网吧所有,该网吧由许某经营。后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许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二十三万余元。
了解到该案案情后,承办法官将被告通知到法院,并打开法条给许某一一讲解,经过耐心释法,许某表示愿意支付孙某一定的赔偿。后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许某赔偿原告孙某20万元,在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5万元,剩余15万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
达成的调解书本应该按时履行,怎奈许某某迟迟不支付第一笔调解款项。2015年12月7日,承办法官接到了孙某的电话,称许某仍未履行第一笔调解款,目前孙某经济困难,希望法官予以协调。纠纷得到满意解决才是真切为群众们服务,承办法官深知作为一名法官的责任与担当。法官通过及时与许某联系,向其告知若拒不履行调解的法律后果。按照调解协议内容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孙某不但可以全额申请强制执行,其还可要求许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也可能出现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的严重后果,这对许某的生意、信用都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法官的耐心引导并陈明厉害,许某按时履行了调解协议内容,将第一笔款项支付给孙某。
法官提醒大家:调解书亦是正式法律文书的一种,与判决书法律效力一致,当事人理应按时履行,否则也可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