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鹤壁中院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行长陶礼明受贿、挪用公款,李春太贪污、挪用公款,孙丽娜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陶礼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李春太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孙丽娜有期徒刑五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已扣押的财产,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陶礼明(男,62岁,正厅级)在担任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局长、中邮储行长期间,于2002年4月至2012年5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534万元、美元99万元、欧元1万元,在银行的存折印制业务、人事安排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2008年4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陶礼明利用职权,伙同张志春(另案处理)、朱军(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为江苏交通等六家融资客户共融资109.5亿元,个人收受230万元。
被告人李春太(男,50岁,正县级)于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担任中邮证券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套取中邮证券公司资金1200余万元,并将其中的1166万元用于归还其挪用国债资金造成的亏空。
被告人孙丽娜(女,42岁,副处级),于2000年至2004年担任中邮储代理托管部原副总经理期间,受李春太指使(陶礼明与李春太商议后),先后8次超发凭证式国债(其中2000年第一期1253.64万元为无意超发)共计4.228883亿元,三人将其中7次超发国债中的3.436亿元以单位名义陆续转出用于对外投资,并谋取个人利益。截止案发,向中邮储国债专户回款共计3.6399亿元,尚有4271.8万余元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礼明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春太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陶礼明、李春太、孙丽娜构成挪用公款罪。陶礼明、李春太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