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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头赖账拒不支付工资 法院查明事实判决限期给付

  发布时间:2015-12-02 08:19:17


    2013年5月,原告张某带领5名工人,为刘某承包的某工地工程进行“打眼”,但在完工后,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等人的工资,仅仅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无奈之下,自掏腰包支付了其带领的5名工人的工资,经原告长期索要,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至今未支付工资10000元。一气之下,原告将诉状递到了山城区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述原告是其工地管理人员,私自将他人承包的工程转自自己名下,在工作中原告自己施工自己监督,致使工程质量存在多处问题,给被告造成了严重损失,使发包方扣除被告工程款,并且预留了质保金。原告既然承包工程,就应对该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对于原告在雇佣期间的错误行为,被告有权对其进行内部处理,被告已将原告的款项留下冲抵了质保金和返修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互负债务的已经互相抵消,被告已经不欠原告款项。

    山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务关系,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工资款项的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劳务关系,工程完工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资款,且原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欠其工资款的事实,被告应支付所欠原告的工资款项1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进行了返修,无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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