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5日,张某等4名外来农民工在淇滨区某公司务工,但该公司一直拖欠张某等4人工资未付。此纠纷先后经劳动仲裁,又经淇滨区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淇滨区某公司应支付张某等4名原告工资款共计7万余元。
由于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张某等4名原告向淇滨区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后,执行干警依法下发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向被执行单位释法明理,督促该公司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单位置法律威严于不顾,仍拒不履行。
该院执行干警立即将此案件输入全国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反复多次查控,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最后一次银行反馈信息中发现,被执行单位在银行有一笔17万余元的存款,执行干警经报请院领导批准,依法对该账户的银行存款采取网上冻结、扣划,并对被执行单位拒不履行的行为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终于帮助民工兄弟拿回了属于他们的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