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浚县法院审结全县首起贩卖、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张效新、刘其兰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二年零十个月,被告人何世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并分别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8年1月份,被告人何世强让被告人刘其兰帮其购买毒品吸食。刘其兰因也欲吸食毒品,并且想通过给何世强购买毒品从中赚钱。2008年1月26日上午,刘其兰、何世强租车前往被告人张效新处。当晚,刘其兰与张效新就毒品的价格、交货时间进行了商定。次日早,何世强将6000元钱交于刘其兰,刘其兰以3000元的价格从张效新手中购买毒品5克,将余款据为己有。当日上午,刘其兰与何世强返回浚县。随后,在浚县某洗浴中心洗澡期间,刘其兰、何世强将毒品掺和配料准备吸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共查获含海洛因的毒品46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效新、刘其兰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世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刘其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今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其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亦应从重处罚。何世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