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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酿事故 人伤车毁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5-10-30 08:23:14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人人皆知的基本常识。但田某在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事故,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毁损。2015年10月28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田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11月22日21时许,田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淇滨区西环城路通往石鼓沟村的大路上自东向西行驶至某商贸公司门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田某受伤以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抽血检验,田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7mg/100ml,为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田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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