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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驾车闯救火现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0-27 10:23:28


    近日,浚县法院对一起妨害公务罪依法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因酒后无证驾车闯救火现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10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车辆沿浚县天宁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黎阳路交叉口时,遇到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正在该路口执勤,十分紧张。当时浚县黎阳路河道村路段一门市发生了火灾,浚县消防大队正在现场紧张地救火,浚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派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现场负责警戒、疏导交通。执勤民警示意其停车绕行,张某不敢停车,怕被交警查出无证又是酒后驾驶。便加速硬闯,把执勤的民警撞翻后强行闯过火灾现场。心有余悸的他忙中出错,窜至浚县工业路时将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撞坏后才下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张某与受伤民警和被撞车辆车主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受伤民警和车主对其予以谅解。

    2014年1月20日,张某到浚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其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且又与受害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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