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浚县白寺乡的张太为了侄女不被骚扰,与儿子张秀两人将巩某打伤被判刑。
小河镇的巩某想与白寺的女孩小张处朋友,因女孩不同意,便多次到张家去。2014年7月7日23时许,巩某又到张家找女孩小张。因小张不同意和巩谈对象,且又是晚上,便不让他进门。巩某便伙同其朋友聚集在张家附近不走。小张的父亲给小张伯父张太打电话说明情况。张太十分气愤,便二话不说带着儿子张秀等人赶到现场劝说。但巩某不听,张太便与儿子用棍棒将巩某打伤,并将其的汽车砸坏。经鉴定,巩某的双侧鼻骨骨折、右眼眶多发性操作,分别属于轻伤二级。被损坏车辆损失8713元。
事后,张太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太伙同儿子等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太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张秀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