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告人陈某因在生产腐竹的过程中添加甲醛次硫酸氢钠(俗名吊白块)被浚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处罚金10000元,并被禁止在缓刑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陈某系内黄县二安乡人。2013年6月,陈某租赁浚县善堂镇某村的一个院子生产加工腐竹,期间他明知甲醛次硫酸氢钠是国家禁止添加的非信用物质,仍将该物质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使用,并将加工好的腐竹对外销售。2013年12月6日,浚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其生产的腐竹进行成品抽样检查中发现,其生产的腐竹中含有甲醛次硫酸氢钠成分,并查获生产成品价值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甲醛次硫酸氢钠就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用原料,仍在生产腐竹中予以添加,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检察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