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上午,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介绍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和我省法院案例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了第四批参考性案例。此次省法院从评选的54篇2014年度优秀案例中推荐出6篇案例予以公布,供全省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参照。鹤壁市推荐上报的山城区法院审理的河南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全省法院参考性案例。
该案例涉及企业之间临时性资金拆借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被告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向原告河南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为月息三分五厘。原告投资公司依约支付被告借款200万元,被告陶瓷公司先行支付利息7万元。后被告陶瓷公司偿还原告利息30万元,下余本息尚未偿还。法院认定两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但应减除预先扣除的利息7万元,判令被告按实际借款数额193万元偿还原告。
省法院认为,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有效。长期以来,企业之间的借贷成为企业之间融资的禁区,审判实践中也常常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作无效处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之间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影响了实体经济的长期发展。该案例的裁判要旨与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也为类似案件的裁判说理提供了示范。
该案例将作为指导全省法院审判类似案件的标尺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