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原告陈某某驾驶北汽威旺M20号汽车,该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行驶至鹤壁市淇滨大道与华山路的交叉口时,被被告鹤壁市公安局某交管巡防大队的一名交通警察拦下并将原告驾驶证及驾驶车辆扣留。后被告以原告陈某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为由,作出罚款200元、记12分的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原告陈某某不服诉至山城区法院。
9月6日,山城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由行政庭对该案进行具体审理。行政庭对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发现原告行车没有挂牌照,违反道路交通法,理应处罚;但被告处罚决定既扣车、罚款,又扣了12分,从重顶格处罚,存在合理性问题,处理过重。经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协调,被告减轻了对原告的处罚,原告撤回了起诉。
山城区法院行政庭在依法审判同时注意加强协调,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尽可能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加大运用协调手段化解行政争议的力度,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耐心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尽力促成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协调解决行政争议,做到既能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又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