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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 让当事人“少跑趟”

  发布时间:2015-09-09 17:54:07


    9月8日,山城区法院汤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官们高效办案,圆满调解,让在外省的当事人“少跑趟儿”,赢得了当事人的称赞。

    6月16日,山城区法院受理原告湖南泰兴煤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市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2012年12年7月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从原告处购买300型减速机一台,300型离合器总成一套,计价共为17800元,约定结算方式为预付10000元,全款1个月结清,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应付余款7800元的证明,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余款7800元,原告为此数次催付,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800元。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由于案件标的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对欠款的事实也无争议,且考虑到原告远在湖南,路途较远,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让当事人“少跑趟”,在调解当日,山城区法院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背对背的调解,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双方同意被告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剩余货款。

    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承办法官立即制作调解书并从法庭到院内盖章,争取让当事人一次性办完事,免受来回奔波之苦,高效办案的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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