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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审执一体化”看法庭工作实效

  发布时间:2015-08-17 09:01:23


    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最终目的是化解矛盾,把属于自己的利益“打”回来,除了希望得到公正的裁决,老百姓还希望体会到司法的便利、高效、低成本。

    我国的审判运行模式到九十年代中期,实行了立案、审判、执行分离的模式,但运行至今,出现了一些与司法现状不相适应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效率。比如属于法庭审理的案件,在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存在案件下分到庭的情况,有时可能会存在案件下分不及时,当事人再次往返法院询问案件处理情况的现象,或者案件在结案后,很多案件当事人拿到判决书、调解书后,被告不履行,需申请强制,但按照立案、审判、执行分离模式,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需往返法庭、法院办理申请执行的相关手续,不仅使得诉讼成本增加,也让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效率产生质疑。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明提出把百姓的合法诉讼权益落实到位,推行“立审执一体化”,树立法院工作一盘棋的司法理念,将立案、审理、执行工作同时纳入人民法庭的工作范围。“立审执一体化”立足人民法庭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让当事人少跑一趟法院、少见一名法官、从立案到执行连贯进行,能够让当事人真正体会到司法的效率,体会到司法为民的情怀。汤河法庭在实施“立审执一体化”的运行模式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主要体现在离婚、买卖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中。

    2015年6月16日汤河法庭受理原告湖南泰兴煤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市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调解当日,原告代理人本对调解不抱希望,就是想着走走程序,并且已经买好了当天下午的火车票,但鉴于案件标的额较小,事实简单清楚,双方当事人对欠款的事实也无争议,且考虑到原告路途较远,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让当事人“少跑趟”,承办法官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调解当天,积极督促被告支付款项,当天下午原告代理人便拿到合同款并赶上了下午的火车。临走时向法庭干警竖起了大拇指。

    汤河法庭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通过承办人全程调解、亲人参与调解,与村委会联合调解等方式,使此类案件尽量能够得到圆满的结果。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具有财产分割情形的,为避免双方在调解后再次见面,加深双方矛盾,法庭尤其注重此类案件的即时履行,即缓解了矛盾,也提高了办案效率,做到案结事了。

文慧与吴志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按照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文慧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吴志离婚。法庭经过审理查明文慧与吴志却无和好可能,双方也均同意离婚,经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调解离婚,调解书中涉及到男方购买的电动车和女方娘家陪送的被子的归还问题,在发放调解书的当天,法庭干警驱车原被告双方将涉及的财产进行了确认分割。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和健康权纠纷两类,当事人因侵权行为致使身体、精神受到伤害,有些甚至因为交通事故案件导致行动不便,常年需要照顾,“立审执一体化”处理案件的连贯性、高效性在此类案件中得以体现。

    2012年12月19日,被告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自西向东横过长风路的原告姬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姬合军多处受伤,先后两次住院诊治共376天。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Ⅷ级伤残,右上肢Ⅸ级、右下肢Ⅹ级伤残。此案原告受伤较重,由其妻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且其妻子还需要照顾原告,两个子女尚未成年,也需要原告的照顾,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的困难,在审理过程中,尽量让原告妻子有充足的时间照顾原告,尽可能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让原告一次性提交案件相关材料,并且在判决书生效后,积极与被告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让其尽快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并为原告尽快办理过路款的领取手续。

    金杯银杯不如百姓的口碑,法庭工作的得失,群众自会评判,“立审执一体化”实施以来,即实现了公平公正,也更让群众体会到了法庭工作的便民、利民,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群众也为法庭工作的公正、高效、便民竖起了大拇指。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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