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区人民法院于8月14日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案件标的额虽较小,但涉及到邻里、同事之间的好意免费同乘问题,且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处理该案件考虑由此产生的社会效果。
事情的经过是这个样子的:孙某某与郝某某系同事,2014年9月6日被告孙某某好意让原告郝某某免费乘车。谁知车辆行驶至山城区李古道村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郝某某受伤。经交管巡防大队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郝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郝某某于事故次日到医院住院治疗。
案件经过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孙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摩托车乘车人郝某某受伤,被告孙某某应对原告郝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被告孙某某免费让原告郝某某乘车,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轻被告孙某某10%的责任,即被告孙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已经了结,但是却给人们留下了思索,免费搭乘车辆固然是好心,可是一旦发生类似于交通事故等纠纷,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建议以后大家遇到类似事件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尽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