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年过花甲的马大娘遇到一件烦心事,因她最近出了一起交通事故,对方虽愿意赔偿医疗等费用,但就是不愿意支付其误工费,马大娘很是纳闷:我因住院误工,为啥不给我误工费,就仅仅因为我已经过了退休年龄?
马大娘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身体硬朗,仍然在某公司上班。为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马大娘向法院提交了其就职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受伤前3个月的工资明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收证复印件等证据。被告辩称马大娘已过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了自然劳动能力,不应支持其误工费用。
8月14日,案件经过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马某某虽然已经超过60周岁,但结合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马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曾从事劳动,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马大娘因交通事故减少的合理误工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拿到判决书的马大娘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这份判决书不仅仅是对其因被侵权而在金钱的赔偿,更是对其达到退休年龄后工作的肯定,是社会对其贡献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