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2日,鹤壁中院收到了一封来自武警某部军营的感谢信。朴实的言语,真挚的表达,由此追溯到近日该院成功调解的一起涉军纠纷案件。
2013年6月,淇滨区居民王某受同村居民刘某雇佣提供劳务,在南水北调工程鹤壁某工地施工期间人身遭受损害。王某私力救济未果,于2014年4月将刘某夫妇及南水北调工程发包人武警某部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建筑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未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判决刘某赔偿王某各项合理损失,武警某部作为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刘某不服,认为一审认定刘某雇佣王某的事实有误,且王某的各项损失数额过高,提起上诉。在法官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时,武警某部认为其将工程合法承包给施工人施工,其在本案事故中没有责任,不应该赔偿张某各项赔偿费用;而受害人王某表示其受伤多日至今未拿到全部赔偿款,强烈要求法院主持公道。
该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并不复杂,但简单开庭、迳行判决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很可能对和谐的军民关系造成不良影响。为此,法官庭前阅卷,研讨案情,实地勘测,决定庭前释法,加大调解力度。法官先后四次约谈各方当事人,两次走访某部负责人,以背靠背方式进行调解。最终通过释明法律,疏导情绪,厘清后果,逐步求得最佳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法官不畏酷暑,又送法到军营,给官兵带去了“人民司法”“公民与法”等法律书籍,并现场解答官兵法律咨询,提高官兵法律意识和解决纠纷的能力。武警某部负责人深有感慨:感谢中院法官不辞劳苦,在“八一“节即将来临之际,给我们送来的节日“厚礼”!
鹤壁中院审理涉军案件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积极与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相关部门沟通,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调解合力,共同化解涉军矛盾,维护军民合法权益。同时,在“八一”建军节、国家宪法日等重大节日期间,大力开展法律拥军活动。法官以自身的实际行动,为共谱军民鱼水情贡献绵薄之力。